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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UPDATE:2016/6/16 来源:北京路达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 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的运量;
  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 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 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划的规定。
  术 语
  2.0.1 标准货车
  以载重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它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有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0.2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0.3 存车换乘
  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 出行时耗
  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0.5 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0.6 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0.7 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 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2.0.9 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总长度与线路网长度之比。
  2.0.10 公共交通标准车
  以车身长度7-10m的640型单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其它各种型号的车辆,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换算系数宜按附录A.0.3取值。
  2.0.11 公共停车场
  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
  2.0.12 货物流通中心
  将城市货物的储存、批发、运输组合在一起的机构。
  2.0.13 货物周转量
  在某一时间(年或日)内,各种货物重量与该货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距离乘积之和,单位为t·km。
  2.0.14 交通方式
  从甲地到乙地完成出行目的所采用的交通手段。
  2.0.15 交通结构
  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2.0.16 交通需求管理
  抑制城市交通总量的政策性措施。
  2.0.17 客运能力
  公共交通工具在单位时间(h)内所能运送的客位数。单位为人次/ h。
  2.0.18 快速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通常可按每小时运送能力是否超过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2.0.19 路抛制
  出租汽车不设固定的营业站,而在道路上流动,招揽乘客,采取招手即停的服务方式。
  2.0.20 线路非直线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首未站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主要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2.0.21 运送速度
  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间(包括各站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km/h。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出行时耗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
  自行车交通
  4.1 一般规定 
  4.1.1 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 自行车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步行交通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并应因地制宜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5.1.2 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道、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城市货运交通
  6.1一般规定
  6.1.1 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 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6.1.3 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城市道路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5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 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
  7.1.6 城市道路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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